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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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港北工商企信异出字〔2017〕第135号
来源: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作者: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发布日期:2017-12-22 17:01 阅读:98

贵港市中食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已于2017年4月19日补报2013年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并于2017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港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港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港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