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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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港问政:无视《监督意见书》依旧违法经营
来源:港北区食药监局 作者:港北区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09:11 阅读:81

网友提问:

从我上条问政中 获悉 港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已于2017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古榕路驰名鹏发沙煲鸡粥店进行现场检查

并当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前停止一切食品经营活动

感谢 港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于你们的工作表示肯定。

原以为该违法经营者会积极配合进行停业整顿,但并非如此。

该违法经营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却做出了另一种选择。

在12月7日之后的六天内,截止我发稿之时。

无视《监督意见书》的行政命令,依然违法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此举可谓是对 国法最赤裸裸的挑战

我所查询到的 未获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以任意从事餐饮活动,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经营者来说是何尝的不公平,更加没有办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希望 港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从严执法,还国法一个尊严。

网络答复:

网友“tislam”您好:

       感谢您对贵港市网络问政的关注,现做答复如下:

       2017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古榕路驰名鹏发沙煲鸡粥店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该粥店未按要求整改,我局现已对该粥店进行立案调查。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