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统一就餐的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北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统一就餐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港北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港北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统一就餐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和港北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统一就餐的管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港北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港北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二、伙食费缴交标准:按各单位食堂工作餐标准执行(以后若有改变,按改变后的标准执行)。各乡镇食堂2017年12月份工作餐标准如下:
乡镇名称 | 早餐(元) | 中餐(元) | 晚餐(元) | 乡镇名称 | 早餐(元) | 中餐(元) | 晚餐(元) |
贵城街道 | 中里乡 | 2 | 10 | 10 | |||
港城街道 | 6 | 10 | 10 | 奇石乡 | 3 | 9 | 8 |
大圩镇 | 8 | 根竹镇 | 3 | 7 | 7 | ||
庆丰镇 | 6 | 6 | 武乐镇 | 6 | 6 |
三、收费票据使用:若单位食堂收支通过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的,可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开具收据代收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若食堂收支不通过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的,则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会计账务处理: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属接待单位的代收费用,不能列作单位的收入。单位食堂收支通过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的,会计人员要把代收到的伙食费冲减原支出费用。
五、本通知以后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